马鞍山市社保缴费基数7月起调整

2016-07-04 阅读次数: 3655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支付中有关职工平均工资口径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171号),马鞍山市从2016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职工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缴费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单位)及职工

企业(单位)2016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为职工个人2016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2016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以职工本人2015年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2015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48元)60%的,按60%即2849元申报;高于2015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即14244元申报。

二、机关事业单位及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2016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为职工个人2016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公务员和参公人员个人2016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以本人2015年月均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已经规范后的津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13个月工资)计算确定;事业单位人员以本人2015年月均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以及绩效工资计算确定。上述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低于2015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48元)60%的,按60%即2849元申报;高于2015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即14244元申报。

三、退养、协保人员

(一)养老保险。财政缴费及已改制企业的退养人员工资基数按2015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849元申报,财政缴费及已改制企业的协保人员工资基数按2015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748元申报。

(二)医疗保险。财政缴费的退养、协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按其养老保险基数标准调整。已改制企业的退养、协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暂维持上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不变。

(三)失业保险。财政缴费的退养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按其养老保险基数标准调整。已改制企业的退养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暂维持上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不变。

四、灵活就业人员

(一)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2015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48元申报;对暂时确有困难的,可选择按2015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849元、70%即3324元、80%即3798元、90%即4273元申报,养老保险缴费率为20%。

(二)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与养老保险保持一致,费率为10%或7%(费率为10%的配置个人帐户资金,费率为7%的不配置个人帐户资金)。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