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及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8-08-08 阅读次数: 4712

琼公积金法〔2018〕95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
公积金委托业务及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绩效,促进受委托银行工作规范化、精细化,现将《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及服务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8年5月25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及服务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绩效,促进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及服务考核。
第三条  省局成立委托业务及服务考核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局住房公积金业务及服务受委托银行考评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计划财务处的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业务处室人员组成。
委托归集业务考核由归集管理处组织实施,委托贷款业务考核由贷款管理处组织实施,财务结算业务由计划财务处组织实施,信息化服务考核由信息管理处组织实施。
各直属局分别成立委托归集、贷款业务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机构范围内受委托银行归集和贷款业务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实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日常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
第五条  考核工作上、下半年各进行1次,每年考核2次。
 
第二章  委托归集业务考核
 
第六条  委托归集业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受委托银行承办的归集业务完成情况和缴存业务增长情况,以及归集业务完成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情况。
第七条  归集业务完成情况是指考核期内在受委托银行专户内分配计入职工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金额。
第八条  缴存业务增长情况是指考核期内受委托银行独立完成的新增缴存人数及由此增加的缴存金额。
新增缴存人数是指扣除自然增长,各直属局催缴人数等外在因素影响,银行独立催缴完成的开户缴存人数。
新增缴存金额是指扣除自然增长,各直属局催缴金额等外在因素影响,银行独立催缴完成新增缴存人员的缴存金额。
第九条  归集业务完成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情况是指受委托银行在日常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和业务办理的合规性、准确性、及时性。主要指标包括:
(一)组织领导。受委托银行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建立有效的委托归集业务绩效考核机制,应指定一名分管行长对委托归集业务管理负总责,归集业务经办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注重与管理局工作的沟通协作,配合参与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相关会议和活动,同时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组织开展归集业务相关活动。
(二)人员管理。受委托银行应建立归集业务岗位责任机制,积极组织归集业务经办人参加相关学习或培训,安排人员经办归集业务应取得管理局的同意,对于不能胜任归集业务的人员要及时更换。
(三)优质服务。受委托银行要按规定设置投诉箱、意见箱、专门服务窗口,主动公开归集业务政策规定、服务承诺,建立有效的归集业务服务工作机制,高度重视职工投诉情况, 为职工提供快速、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四)缴存管理。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准确办理各项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变更、汇补缴等业务。收到经审批的开户资料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单位及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工作;新增开户业务、信息变更、基数比例调整、开通网厅业务等缴存业务,资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结;汇补缴资金应及时准确的分配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严控资金应分未分行为;所有缴存业务要做到资料、凭证、附件齐全;按要求向缴存单位、职工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五)催建催缴。各受委托银行要充分利用自身客户资源和掌握的信息确定一批重点催建扩面单位,并积极开展催建工作;对在本行办理缴存业务、当月尚未汇缴的正常汇缴单位每月下旬进行日常催缴,对长期欠缴的重点单位要跟踪重点催缴,形成长期有效的催缴机制。建立和完善催建催缴台账制度,每月按时上报直属局。
第十条  考核以受委托银行的经办网点为单位。每考核期终了,按照《住房公积金委托归集业务考核评分标准》对归集业务完成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情况评分。
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每一考核指标单独计分,未达本办法要求的则在本项分值范围内予以扣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各项指标得分加总得出考核得分。
第十一条  直属局应将对受委托银行的考核评分结果,在本局所有受委托银行范围内进行通报。受托银行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直属局提出反馈意见,直属局应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  直属局应在考核期终了后的第一个月自行完成对考核期归集业务的考核评分,并将考核评分结果上报省局归集管理处审核。报送材料应包括每项考核指标得分及评分标准中所列子项的扣分明细。
省局归集管理处有权要求直属局提供考核评分证明资料及相关说明,并可以对不合理的考核评分予以更正。
各受委托银行考核评分以省局委托业务及服务考核领导小组最终审核结果为准。
 
第三章  委托贷款业务考核
 
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业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贷款组织管理、贷款风险控制能力和贷款管理规范化等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方面。
第十四条  贷款组织管理方面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
(一)组织领导。受委托银行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委贷业务,建立有效的委托贷款业务绩效考核机制,应指定1名分管行长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负总责,贷款业务经办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注重与管理局工作的沟通协作,配合参与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相关会议和活动,同时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组织开展贷款业务相关活动。
(二)人员管理。受委托银行应建立贷款业务岗位责任机制,积极组织贷款业务经办人参加相关学习或培训,安排人员经办贷款业务应取得管理局的同意,对于不能胜任贷款业务的人员要及时更换。
(三)优质服务。受委托银行要按规定设置投诉箱、意见箱、专门服务窗口,主动公开贷款业务政策规定、服务承诺,建立有效的贷款业务服务工作机制,高度重视职工投诉情况,为职工提供快速、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十五条  贷款风险控制能力方面考核的指标包括:
(一)贷款内控制度。良好的内控制度是防范贷款风险的重要保障,受委托银行要高度重视贷款内控制度建设,特别是与逾期贷款催收相关的内控制度。
(二)贷款逾期率。贷款逾期率是贷款风险控制能力量化考核的最重要指标,受委托银行要高度重视贷款逾期率,采取有效措施将其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第十六条  贷款管理规范化方面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
(一)贷款受理的及时性、规范性、合规性。各受委托银行应规范贷款受理审核,贷款信息录入及时、准确,贷款电子档案完整、清晰。
(二)借款合同签订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各受委托银行应根据《住房公积金定向委托贷款协议书》及《住房公积金定向委托贷款补充协议书》的约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期房抵押、及时将期房抵押转为现房抵押。
(三)贷款发放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请款及报送请款资料,确保放款账户和发放金额准确无误,及时处理发放失败的贷款。
(四)贷后管理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各受委托银行应规范管理贷款档案,及时将扣收的还贷本息划转到指定账户,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结清后权证退还及抵押注销手续,抵押权证和贷款保证金要规范管理。
受委托银行在考核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具体指标考核,考核期得分为60分:
(一)因未落实抵押或抵押信息错误而导致抵押物悬空的;
(二)贷款发放串户的;
(三)未按直属局要求或相关规定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提起诉讼的;
(四)发生重大差错给我局造成损失的。
第十八条  委托贷款业务考核以受委托银行的经办网点为单位,每考核期终了,按照《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考核评分标准》评分。
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每一考核指标单独计分,未达本办法要求的则在本项分值范围内予以扣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各项指标得分加总得出考核得分。
第十九条  直属局应将对受委托银行的考核评分结果,在本局所有受委托银行范围内进行通报。受委托银行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直属局提出反馈意见,直属局应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直属局应在考核期终了后的第一个月完成对考 核期委贷业务的考核评分,并将考核评分结果上报省局贷款管理处复核。
省局贷款管理处复核时,有权要求直属局提供考核评分证明资料及相关说明,并可以对不合理的考核评分予以更正。
各受委托银行考核评分以省局委托业务及服务考核领导小组最终审核结果为准。
 
第四章  财务结算业务考核
 
第二十一条  财务结算业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受委托银行承办的归集、贷款业务涉及银行存款结算业务的完成情况、完成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财务结算业务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人员管理、结算业务管理和银行系统反馈信息管理等与住房公积金结算业务有关方面。
第二十三条  财务结算业务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
(一)人员管理。受委托银行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结算业务,建立有效的结算业务岗位责任机制,应指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住房公积金结算业务,结算业务经办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注重与省局计划财务处的沟通协作,积极配合省局计划财务处的工作。
(二)结算业务管理规范化。受委托银行结算业务经办人员提供相应材料应及时准确;办理线下资金划转、定期存款存入解付等业务应及时;报送银行回单、对账单应及时准确;银行在处理业务过程中,出现业务差错应主动处理。
(三)银行系统反馈信息管理规范化。受委托银行反馈至我局信息系统的信息应齐全准确,银行流水不得缺失、重复;银行办理我局银行存款有关业务未经我局批准不得擅自冲账;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财务结算业务时应准确,不得重复出账。
第二十四条  考核以住房公积金财务结算业务受理银行为单位。每考核期终了,按照《住房公积金委托财务结算业务考核评分标准》对结算业务的完成情况、完成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情况评分。
考核评分采用50分制,每一考核指标单独计分,未达本办法要求的则在本项分值范围内予以扣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各项指标得分加总得出考核得分。
第二十五条  省局计划财务处应将对受委托银行的考核评分结果,在所有受委托银行范围内进行通报。受委托银行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局计划财务处提出反馈意见,省局计划财务处应进行复查。各受委托银行考核评分以省局委托业务及服务考核领导小组最终审核结果为准。
第二十六条  省局计划财务处在考核期终了后的第一个月自行完成对考核期财务结算业务的考核评分,并将考核评分结果上报委托业务及服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送材料应包括每项考核指标得分及评分标准中所列子项的扣分明细。
 
第五章  信息化服务考核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服务质量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受委托银行的信息化服务人员组织情况和信息化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服务人员组织情况是指考核期内受委托银行对我局的信息化服务的人员组织情况。主要指标包括:
(一)对接人员组织情况。受委托银行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信息化服务,成立信息化服务小组,与我局建立通畅的信息化服务事项沟通办理渠道。信息化服务小组中,应固定设有一名总协调人具体负责系统异常问题解决、信息化工作推进等信息化服务事项的对接响应和传达,并至少指定技术负责人和业务负责人各一名负责具体事务的推进落实。受委托银行的信息化服务总协调人、技术负责人和业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注重及时沟通,迅速落实我局提出的各类信息化服务工作事项。
(二)异常柜员的占比情况。受委托银行要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建立稳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队伍,合理使用我局核心业务系统的柜员账户资源,不得随意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切实降低长时间未使用以及停用的柜员账户在柜员账户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受委托银行对辖内业务经办柜员的管理应由各营业网点及时与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行文沟通。对建立柜员账户、变更柜员权限、停用柜员账户的,应当提出合理的依据。对经办人员因故调离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应当及时申请停用相应的柜员账户。 
(三)业务系统安全操作情况。受委托银行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工作人员使用我局业务系统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业务安全,杜绝一号多登、冒用账号等违规操作。因违规操作导致业务信息泄露、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业务等安全事故的,我局将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工作完成情况是指考核期内受委托银行配合我局完成各项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情况。主要指标包括:
(一)服务异常情况。受委托银行要对我局告知的系统异常问题引起高度重视,由信息化服务小组协调业务和技术团队查找原因、分析问题、给出解决方案。我局告知异常问题后,受委托银行要在当天予以回复确认,在第二个自然日回复分析结果、并与我局商定解决异常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时限,在处理时限届满前完成对异常问题的修正处理,保障我局核心业务系统与银行系统间的各类线上业务正常运行。
(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受委托银行要及时组织业务和技术团队,快速落实我局商请协助推进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事项,对确实无法解决的事项,应当给出合理的回复、提出可行的建议。我局将在信息化建设工作事项的办理期限届满之后,发文通报各受委托银行的完成情况。
第三十条  考核以受委托银行的省级分行为单位。每考核期终了,按照《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信息化服务质量评分表》对信息化服务质量情况评分。
考核评分采用50分制,每一考核指标单独计分,每一考核指标按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在其分值范围内予以扣分或加分,各项指标得分加总得出考核得分。
第三十一条  省局信息管理处应将对受委托银行的考核评分结果,在所有受委托银行范围内进行通报。受托银行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局信息管理处提出反馈意见,省局信息管理处应进行复查。各受委托银行考核评分以省局委托业务及服务考核领导小组最终审核结果为准。
第三十二条  省局信息管理处在考核期终了后的第一个月自行完成对考核期信息化服务质量的考核评分,并将考核评分结果上报省局委托业务及服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送材料应包括每项考核指标得分及评分标准中所列子项的扣分明细。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省局计划财务处将所有考核项目复审后的考核评分结果进行汇总整理,分别计算出归集业务综合得分和贷款业务综合得分,抄送各受委托银行。必要时,可将评分结果抄报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监管部门。
归集综合考核得分为委托归集业务、财务结算业务、信息化服务业务三项业务考核得分之和除以2。
贷款综合考核得分为委托贷款业务、财务结算业务、信息化服务业务三项业务考核得分之和除以2。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银行在考核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核资格:
(一)违反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直属局授权办理结算事项,发生资金风险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直属局依据本办法考核结果,经批准后按对应综合考核得分百分比计算受委托银行手续费。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受委托银行,当期不予支付手续费。
第三十六条  对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受委托银行可暂停委托办理新增业务等措施,具体标准和措施由直属局拟定后报省局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局每年可根据管理需要及本办法执行情况,相应调整考核内容和项目分值。
第三十八条  原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委托归集业务考核办法>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考核办法>》(琼公积金〔2015〕64号)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