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完善福建省级生育险经办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12-27 阅读次数: 2503

近日,省医保中心发布2017年194号、195号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从2018年1月1日起,省本级医保参保人员可直接向省医保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含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申领手续。

2.生育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不再经由单位“中转”,而是直接发放至参保人员本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