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4 阅读次数: 2163
中共湖州市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8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670元调整为28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390元调整为257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360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70元调整为1450元。
三、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所需经费均按现有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四、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湖州市委组织部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