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4 阅读次数: 2467
为保障精减、企事业遗属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我局根据浙人社[2018]78号、81号、82号文件精神,在8月份发放救助待遇时,按时足额完成了从2018年1月开始的对企事业遗属、精减退职人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调整任务。这次调整市本级涉及1187人,调整补发金额58.12万元。本次待遇标准调整及补发情况如下:
本次待遇调整发放情况如下:1、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78号)文件精神,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标准573人,发放金额23.35万元、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165人,发放金额11.55万元、调整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临时工生活补助待遇标准9人,发放金额0.38万;2、根据《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81号)文件精神,调整待遇标准200人,发放金额9.2万元);3、《关于调整精减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82号)文件精神,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待遇标准240人,发放金额13.6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