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你有关!这些人的养老保险政策有调整

2020-06-05 阅读次数: 1335

  随着快速发展

  不少农民的土地被征地

  一些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广泛提及

  尤其是养老保险

  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日

  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相信大家

  都想迫切知道具体信息

  一起往下看

  ↓↓↓

  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方式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职工保”)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

  (一)参保缴费时男未满60(女55)周岁的人员,本人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保”或“城居保”。

  (二)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女55)周岁及以上且从未参加过“职工保”的人员,不得纳入“职工保”,但可参加“城居保”。

  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一)选择参加“职工保”的,应采取逐年缴费的方式参保缴费。不得通过一次性趸缴的方式补缴养老保险费。

  1.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以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8%、政府逐年为其代缴12%,政府代缴费年限不变。政府代缴费期间,符合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条件的,在计算社保补贴时,代缴费部分不作为计算基数。

  2.征地后实现就业的人员,随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参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政府代缴12%、个人缴纳8%。

  (二)参加“城居保”的,以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的缴费比例,由政府按规定一次性筹集缴费补贴资金,全部记入“城居保”个人账户,补贴年限不变。

  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标准

  (一)参加“职工保”的,逐年缴费至男年满60(女55)周岁时,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职工保”待遇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养老金;达不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相关规定延长缴费后,按“职工保”待遇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也可直接转入“城居保”。

  (二)参加“城居保”的,年满60周岁的从一次性补贴资金到位的次月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重新计发“城居保”待遇;不满60周岁的,继续按照“城居保”缴费标准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享受“城居保”待遇。

  该《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执行期间国家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