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3 阅读次数: 1855
责任部门:养老保险科
部门职责:负责本市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核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核定工作;负责本市企事业离退休人员和机关工勤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拨付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要求,做好本市企事业离退休人员和机关工勤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工作;负责养老保险业务统计与运行分析;负责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养老保险业务相关档案;负责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及咨询服务。
咨询热线:88689985
办公电话:88594985 88689263 88689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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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定城镇从业人员正常退休
(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1.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详情请看我局编印的《从业人员办理退休的年龄规定》)。
2.从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三)办理程序:
1.在退休受理窗口领取《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2.根据档案管理权限,由档案管理部门向退休受理窗口提供人事档案资料(个人不能自持档案);申办退休的从业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清单》等资料。
3.我局通过审核申办退休的从业人员提交的材料确定其是否符合正常退休的条件,包括服务窗口初审、联审小组联审、养老科负责人复审、分管局领导审定四个环节。
4.退休核定通过后,我局将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退休人员到服务大厅领取人事档案等相关资料,并继续办理“申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业务。
5.如因递交的证件、资料不真实、不齐全未通过核定的,我局将通过短信或电话告知其本人并退回个人申请资料。待补齐资料合格后到我局养老保险科重新办理核定手续。
(四)提交资料:
1.《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登记表》(一式三份);
2.本人人事档案资料;
3.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清单;
4.本人户口簿(原件和1份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2份复印件);
5.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复印件),如尚未办理社保卡,请提供本人市农商银行存折(复印件);
6.外省流动到我省就业并按规定将我省确定为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请提供户籍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其未领取养老金的证明资料;
7.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五)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即时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核定城镇从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
(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1.从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三)办理程序:
1.在市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9楼)办结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手续。
2.参照本服务指南第一项“核定城镇从业人员正常退休”的程序继续办理。
(四)提交资料:
1.《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登记表》(一式三份);
2.《劳动能力鉴定书》;
3.人事档案资料;
4.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清单;
5.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复印件),如尚未办理社保卡,请提供本人市农商银行存折(复印件);
7.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五)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即时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申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通过正常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定的从业人员。
(三)办理程序:
1.在医疗保险科服务窗口核定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2.向社会化管理服务科递交本人退休档案、采集人像识别信息(拍照)。
3.提供相关资料到养老保险科核定养老金,并领取退休证。
4.我局每月15日前发放本月养老金到个人银行账户。
(四)提交资料:
1.《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登记表》;
2.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清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复印件),如尚未办理社保卡,请提供本人市农商银行存折(复印件)。
5.符合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补贴或无子女人员生活补贴的人员,须提供经计划生育部门审批的《三亚市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申请审批表》。
6.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五)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即时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