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6-05 阅读次数: 1957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三沙市委组织部: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琼转联[2011]1号)精神,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3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停止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享受同等退休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助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各市县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的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省军转办申请停止缴纳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省军转办办理停止缴纳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各市县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的部门将审查合格人员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和个人账户待遇。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的退休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政策规定执行。

五、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所需资金由统计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