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14 阅读次数: 1026
一、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缴费方式
1、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共12个档次,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45元、缴费2000元补贴170元;参保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
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增加了公益慈善组织的资助,以便于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
三、养老金待遇
1、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保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计算方式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缴费年限含原新农保和城居保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139为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时,年满六十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四、特殊情况
1、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不需要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如在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自本人申请之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即年满45-59周岁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在60周岁前一次性或分段补缴剩余缴费年龄之外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包括补缴)不超过15年。逐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3、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即年满16-44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如中断缴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4、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及利息),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