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能否以此为由擅自离岗? 新疆远创告诉你

2019-07-03 阅读次数: 975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8年6月1日入职江干区A服装公司从事检验员工作,双方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4000元,每月工资于次月25日前发放。2019年3月25日,李某因对2019年2月发放工资数额产生异议与公司人事发生了争执。此后,李某未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3天,公司通过电话方式联系李某询问缺勤原因,李某称要等公司给他补足工资后再回来上班。2019年3月29日,A公司以李某连续旷工3天,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通过邮寄方式向李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某对公司的解除决定不服,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及补足2019年2月工资300元。

庭审中,李某称其3天未上班的原因系公司克扣其工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有权利采取停工方式作为抗议,故不能构成旷工。A公司辩称如李某对工资数额有异议,双方可以采取协商或者其他法律维权途径,但李某连续旷工3天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另,A公司对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制定和公示流程的事实进行了举证。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A公司支付李某工资300元;驳回李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案件评析

劳动者提供劳动是劳动关系的根本特征之一,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规定规范用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也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如不能正常出勤应按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但不能以此为由擅自离岗,该抗辩事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A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李某工资的情形,公司应为李某补足工资,但李某无故旷工3天的行为确实已构成了A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严重违纪及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规章制度系A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也未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也对员工进行了公示,故该规章制度可以适用于李某。A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李某主张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