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9 阅读次数: 1668
现实中,有些时候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而造成,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便具有了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受伤劳动者经常会产生困惑,不知道该选择工伤赔偿还是侵权赔偿更合适,如果两种请求权都主张,是否可以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劳动者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并不相互排斥。即使受伤劳动者已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而,劳动者可以在办理工伤保险理赔的同时,要求侵权的第三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