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再获大礼包 国办发文推进“五证合一”

2016-10-21 阅读次数: 3369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是顺应群众干事创业的期望之举,利民利企也利国”,李克强总理在5月1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上说道。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根据通知,企业注册登记只需要三个“一”,即“一张表格”、“一个窗口”、“一套材料”,并且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这项改革何时落地,如何实施,有哪些指导原则,国务院客户端为您梳理——

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一)标准统一规范。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登记、数据交换等方面的标准,确保全流程无缝对接、流畅运转、公开公正。

(二)信息共享互认。

强化相关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企业基础信息的高效采集、有效归集和充分运用,以“数据网上行”让“企业少跑路”。

(三)流程简化优化。

简化整合办事环节,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务求程序上简约、管理上精细、时限上明确。

(四)服务便捷高效。

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让企业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

(一)完善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

● 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

● 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 积极推进“五证合一”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二)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

● 制定统一的信息标准和传输方案,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和共享平台,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 登记机关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及时传输至信息共享平台。

● 暂不具备联网共享条件的,登记机关限时提供上述信息。

● 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统计机构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统计机构在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后,要及时依法将涉及企业的相关基础信息反馈至信息共享平台。

(三)做好登记模式转换衔接工作。

● 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

● 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没有发放和已经取消统计登记证的地方通过与统计机构信息共享的方式做好衔接。

(四)推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

● 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

● 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

(五)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

● 围绕“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系统加强业务培训。

● 加快办事窗口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突出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功能,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

● 加强办事窗口人员力量和绩效考核。

● 健全行政相对人评议评价制度,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能力。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