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8 阅读次数: 2033
事项名称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事项简述 |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以及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中人”(即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死亡后,可进行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办理材料 |
1.家属携带死亡人员的社保卡原件办理个人账户清退; 2.无法提供社保卡的,需携带死亡人员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原件。 3.由遗产继承人申请个人账户清退的,需携带申领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原件,同时还需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原件。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内发放 |
结果送达 |
通知申请人领取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00(冬季) 16:00—19:30(夏季) |
办理机构及地点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44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楼大厅 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咨询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991—3689953(机关事业中心)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电话0991—3689665(政策法规处) |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7.办理条件: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审批核准的纸质资料。
8.办理流程:参保单位于每月5日前递交纸质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当月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