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8 阅读次数: 2292
事项名称 |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社会保险费退费申报等) |
事项简述 |
符合社会保险费补缴规定并申请补缴的参保单位或个人 |
办理材料 |
1.《社会保险补退费申报表》; 2.《批量退款报盘模板》(电子版光盘); 3.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补充材料: 1)重复缴费的,应提供重复时段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原件及复印件; 2)在不同统筹地参保但未及时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应提供转移单或统筹区外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复印件; 3)退休未及时办理手续的,应提供《退休审批表》复印件;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即时办结 |
结果送达 |
当场送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00 (冬季) 16:00—19:30(夏季) |
办理机构及地点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44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楼大厅 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咨询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991—3689951(机关事业中心)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电话0991—3689665(政策法规处) |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4.办理条件: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
5.办理流程:资料齐全社会保险清欠完毕后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