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4-23 阅读次数: 928

  • 市各参保单位:

    根据《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20】30号、附件1)、《海南省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琼医保规【2020】1号、附件2)、《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社保发【2020】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20年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个人应缴部分不减免;从2020年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及其他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个人应缴部分不减免;从2020年2月到6月,对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失业保险金代缴医疗保费人员以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即缴费费率从8.5%调为4.25%。继续执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二、2020年3月开始恢复参保单位正常缴费申报。2020年3月,各参保单位增减人员、应缴费额核定申报期为3月1日至16日,确需延长的也可自行安排,但不得早于3月16日结束。用人单位在申报期内应及时向社保中心办理人员增减和缴费基数申报业务,同时预先受理单位当期正常应收核定申报,3月17日以后我社保中心统一办理应收核定。

    三、2020年3月9日,省社保中心已向全省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社保专办员发送手机短信,告知单位类型信息。若有异议需要变更的,应按照通知时限持单位证照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变更申请。核三系统将根据前期各社保经办机构整理的单位划型数据确定各类减免单位类型标识,单位类型一经划定,在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动。

    四、2020年2月已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参保企业,将从3月份开始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单位正常应收核定时予以抵扣或者退费。从2020年3月15日开始,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单位当期应收核定时,将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各项险种进行自动抵扣。省社保中心已启动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各项险种批量自动退费业务系统的研发,待系统正式上线后市保中心即可办理批量退费业务,无法自动退费的,从2020年7月开始执行抵扣。

    五、对于2月份未完成当期费款缴纳的参保企业正常应缴数据,待省社保中心按照企业类型划分调整完成系统后台征缴参数核定后,于3月17日后我社保中心将批量征集到税务机关,各参保企业可自行安排做好2月份核定数据的补缴工作,确保参保职工合法权益。

    六、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但同时继续执行琼人社【2020】10号文件规定,即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2020年1月至疫情结束当月这段时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对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申报增减员的,我社保中心及时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多退少补。已享受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延缴的企业,之后再申请缓缴原则累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限从疫情结束的次月起计算,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具体缓缴审批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机关研究制定。


    附件1:《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20】30号).pdf

    附件2:《海南省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琼医保规【2020】1号).pdf

          

    儋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