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5 阅读次数: 1593
一、范围对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城镇居民、城乡居民及在异地居住生活6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3个月以上的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因病情需要,按政策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人员。
二、登记备案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本人或者其代办人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填写《海南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经办人员登记备案。取消原需要就医地经办机构和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的签字盖章的《异地居住人员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登记表》。
(二)异地转诊人员本人或者其代办人持海南省具有转诊资质医院出具的《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异地结算申请表》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登记。经社保局备案的《转诊申请表》,有效期限为三个月。转诊治疗如超过三个月,凭《转诊申请表》复印件,提前向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延期。
三、异地就医结算
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需持社会保障卡到已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医疗机构进行刷卡就医、刷卡结算。
四、全国一万多家定点医疗机构已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可以提供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并可通过网址http://si.12333.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