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5 阅读次数: 2384
一、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参保人需转异地生育的,应当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即时备案),备案后,其生育医疗费用按条例规定支付,未经备案的,生育医疗费用全部由本人负担。
二、在海口地区分娩的职工生育医疗费报销需准备的资料:
参保人在海口地区住院分娩时,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社保卡(身份证)(配偶报销的持双方身份证)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挂帐结算。
三、到(海口)以外地区分娩的生育医疗费报销需准备的资料:
1、住院发票及发票对应的费用总清单(原件)
2、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出生证、社保卡(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医院盖章)
四、申请省外生育(报备)需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男配偶的销的附加结婚证)
2、生育服务证
3、孕妇保健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