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服务

2018-08-23 阅读次数: 1032

一、办理依据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

二、申报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失业人员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失业人员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申报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原件校验即可)。

2、原用人单位开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内容包含失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失业原因、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间及参保年限等)。

3、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最近一次劳动合同原件一份。

4、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及个人结算帐户开户申请书。该存折必须在三亚市邮政储蓄银行解放三路支行(市人民医院对面)办理。

四、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即时受理,当月办结,次月起享受待遇。

五、工作流程

受理→审核→科室复核→领导审批→报市财政局。

六、是否收费

不收费。

七、温馨提示

1、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前来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逾期不予受理,保留其参保缴费记录。如重新就业并参保1年以上,再次失业申领失业金时,即可将前后缴费记录合并计算,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2、上个月21日后至本月20日前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待遇的起算时间为本月,以此类推。凡在当月20日前受理的失业人员,须在次月规定的日期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失业金申领窗口签名报到及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3、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金待遇期间的个人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