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3 阅读次数: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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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工伤事故
(一)设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二)申请条件: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由其所在单位为其申请办理。
(三)办理程序: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9楼人社局907房社会保险科,咨询电话:8886910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费用由该单位负担。
二、报销工伤医疗费用
(一)设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二)申请条件: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在医院就医后,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职工本人申请。
(三)办理程序:单位申请——提交资料——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核——分管局领导复核——按规定拨付待遇。
(四)提交资料:
1.《工伤事故备案表》;
2.《工伤职工登记表》;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亡)认定书或视同工伤(亡)认定书;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加盖医院公章);
6.住院或门诊的医疗票据及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7.用人单位的对公账户(如需直接拨入工伤职工本人账户,需由单位出具证明加盖公章);
8.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决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9.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五)注意事项:
1.因伤情需要到市外就医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前办理转诊异地申请手续。
2.首次治疗后因伤情需要在本地继续治疗的,需提前办理旧病复发治疗申请手续。
3.进行康复治疗的,需提前办理康复申请手续;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提前办理辅助器具配置申请手续。
以上手续所需表格均在我局工伤生育保险科领取,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相关意见,交我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核。
(六)办理时限:如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即时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申领伤残待遇
(一)设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二)申请条件: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1-10级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职工本人申请。
(三)办理程序:单位申请——提交资料——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核——分管局领导复核——按规定拨付待遇。
(四)提交资料: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表;
2.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复印件),如尚未办理社保卡,请提供本人三亚本地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
5.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五)办理时限:如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即时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申领工亡待遇
(一)设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二)申请条件: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工亡后,由所在单位为其申请。
(三)办理程序:单位申请——提交资料——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核——分管局领导复核——按规定拨付待遇。
(四)提交资料: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因工死亡认定书;
2.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3.工亡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工亡职工拟供养亲属的书面申请;
4.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亡职工与其拟供养亲属的关系证明资料(户籍证明资料);
5.拟供养亲属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单位对公账户(含开户名、开户行名称);
7.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五)注意事项:
经审核确定为供养亲属的人员须到我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录入个人指纹信息。
(六)办理时限:如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即时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办理长期工伤待遇资格年审
(一)设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二)申请条件:凡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和领取抚恤金的被供养工亡职工亲属。
(三)办理程序:
必须于每年6月到我局工伤生育保险科进行指纹认证。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前来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通过异地认证表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的生存证明资料办理资格验证。逾期不办理者,我局将暂停发放其待遇。伤残津贴和抚恤金待遇享受人员需提供本人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本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我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及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