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关系管理服务指南

2018-08-23 阅读次数: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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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登记

(一)参保登记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2.申请条件:用人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

3.办理程序:单位申请——提交资料——服务窗口审核——登记——建档——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4.提交资料:

(1)在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工资发放凭证;

(4)一个U盘;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3.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即时受理办结。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1.设定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2.申请条件:用人单位已在我局办理参保登记,并在工商或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

3.办理程序:单位申请——提交资料——服务窗口审核——变更——归档。

4. 提交资料:

(1)在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2)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批准变更证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5.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即时受理办结。

二、申报社会保险

(一)参保单位申报社会保险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申请条件:已在我市工商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取得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书,并在我局办理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

3.办理程序:参保单位可自行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申报:

(1)网上申报程序:参保单位拷贝网上申报系统——自助安装系统(需连接外网)——录入参保人信息——生成申报数据——网上提交数据——我局审核——参保单位到地税社保费征管部门缴费(如与地税签订第三方协议的单位可在网上划款)。

(使用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的单位,如有人员增减变动的,须提供人员增减变动表报我局,再到地税社保费征管部门缴费。)

(2)报盘申报程序:参保单位拷贝报盘软件——自助安装系统——录入参保人信息——生成申报数据——打印申报表(加盖公章)——备份数据——到我局申报——服务窗口审核——参保单位到地税部门缴费(如与地税签订第三方协议的单位可在网上划款)。

4.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即时受理办结。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申请条件: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曾经参保但已中断缴费人员、在我市经营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主,均可凭户口本、身份证、营业执照到我局申报社会保险费。

3.办理程序: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申报:

(1)柜台申报程序:参保人到我局咨询台领取并填写《个人缴纳社保费登记核定表》——申报——服务窗口审核——参保人到地税部门刷卡缴费。

(2)手机申报程序:手机输入网址sanya.wxcs.cn点击注册——动态密码登陆——返回首页点击办事易——选择社保申报应用——按要求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等——查看社保信息核实申报数据——参保人到地税社保费征管部门刷卡缴费。

4.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即时受理办结。

(三)单独申报工伤保险的所需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非正常务工人员花民册电子版和纸质版;

2.《中标通知书》和《承接工程通知书》复印件;

3.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4.已经开工的提供开工通知书;

5.建设项目已经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

6.住建局出具的施工审批单(表);

7.监理公司开具的开工证明;

8.填写《单独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登记表》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三、变更个人参保信息

(一)设定依据:参保人在我局登记信息与其本人实际身份信息不符的。

(二)申请条件:经公安部门或参保单位确认参保人登记信息有误的。

(三)办理程序: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申请——提交资料——服务窗口审核——变更——归档。

(四)提交资料:

1.在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信息变更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4.单位证明;

5.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五)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即时受理办结。

四、查询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在我局登记参保的参保人。

(三)办理程序: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包括个人社保登记、缴费、领取待遇及个人社保账户等信息。

1.参保人登录社保网(220.174.91.145),点击“社保查询”菜单,根据界面提示查询。

2.参保人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社保卡一体机、市农商银行ATM机查询。

3.参保人根据查询内容,可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我局相关服务窗口查询。

4.委托他人到我局服务窗口代查询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委托书。

五、转移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一)跨省转移接续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申请条件:(1)外省户籍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2)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

3.办理程序: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并提出接续申请——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发出接收《联系函》——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联系函》后,办理社保关系、基金转出,发出《转移信息表》——转入地接收《转移信息表》并查询基金到账后,将参保关系转入接续。

4.提交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参保缴费凭证;

(3)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⑷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针对做过户籍变更的)

5.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自收到《联系函》或《转移信息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省内转移接续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暂行办法》。

2.申请条件:参保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就业,并与新参保地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3.办理程序: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个人缴费清单——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并提出接续申请——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发出接收《联系函》——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联系函》后,办理关系转出,发出《转移信息表》——转入地接收《转移信息表》后,将参保关系转入接续。

4.提交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联系函、转移接续信息表;

(3)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5.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即时受理办结。

(三)军队退役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设定依据:《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

2.申请条件:军人退出现役,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

3.办理程序:退役人员所在部队向我局发函——我局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参保人提交资料——资金到账——审核——我局录入系统,办结转移。

4.提交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市户口簿;

(3)《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参保缴费凭证、转移接续信息表;

(5)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5.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经服务窗口审核后15个工作日办结。

(四)未就业随军配偶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设定依据:《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

2.申请条件:(1)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时随迁安置转移基本养老关系;(2)未就业随军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⑶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我市就业参保。

3.办理程序:部队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填写申请表,提出转入申请——向部队发送《联系函》——部队办理关系转出,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资金到账——我局录入系统,办结转移。

4.提交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市户口簿;

(3)本人参保缴费凭证、转移接续信息表;

(4)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5.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经服务窗口审核后15个工作日办结。

六、补缴欠费

(一)设定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参保人补缴年限属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社保费。

根据政策规定,个人不得跨季度向前补缴,单位补缴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办理程序:单位申请——填写补缴明细表(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提交资料——我局审核确认——局领导审批——录入系统测算——单位到地税社保费征管局缴费。

(四)提交资料:

(1)在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三亚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一式三份,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

(2)补缴期间的原始工资表、会计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3)补缴期间的劳动合同;

(4)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5)补缴每一年度的单位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申报清单。

(六)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即时受理办结(注: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不同时计缴利息,按规定加收利息及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补缴时需加带公章)。

七、一次性申领个人退费

(一)设定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暂行办法》。

(二)申请条件: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2.丧失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本人提出申请的;3.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死亡的;4.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后由本省财政全额支付退休待遇的。

(三)办理程序:参保人申请——提交资料——服务窗口审核——局领导审批——按规定退还。

(四)提交资料:

1.在职参保人死亡退费

(1)在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职工退休前死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退,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金申请表》(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并做意见);

(2)死者身份证(复印件);

(3)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由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

(4)收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收款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5)收款人与死者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公安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有关遗属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证明(单位或居委会出具),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与死者关系、联系电话等内容;

(7)收款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复印件),如尚未办理社保卡,请提供本人本省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

(8)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参保公务员退费

(1)在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清退一次性支付审批表》(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并做意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退休登记表》及退休证(复印件);

(4)收款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复印件),如尚未办理社保卡,请提供本人本省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

(5)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注:2014年10月(含)后退休公务员养老个帐清退延后办理)

3.参保人员出国定居退费

(1)在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清退一次性支付审批表》(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并做意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国定居批准证件;

(4)出国定居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

(5)本人自愿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加捺本人手印);

(6)收款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复印件),如尚未办理社保卡,请提供本人本省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

(7)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4.无法转移保险关系退费

(1)在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清退一次性支付审批表》(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并做意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异地办理退休待遇证明(《退休登记表》和退休证复印件)

(4)本人自愿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加捺本人手印);

(5)收款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复印件),如尚未办理社保卡,请提供本人本省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

(6)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三)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服务窗口审核后15个工作日办结。

八、单位(个人)多缴、误缴等情况退费

(一)设定依据: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及转移收入退费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2]318号)。

(二)申请条件:1.多缴社会保险费退费;2.误缴社会保险费退费;3.预缴社会保险费退费;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5.跨地区转移收入退费等。

(三)办理程序:填写退费申请表——提交资料——服务窗口审核——局领导审批——按规定退还。

(四)提交资料:

1. 在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三亚市社会保险退费申请表》,单位用表须盖单位公章;

2.退费人身份证(复印件),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退费须提供单位相关的证明资料(如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个人退费须提供相关资料(如退休证);

4.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回单;

5.单位或个人本省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

6.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三)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服务窗口审核后15个工作日办结。

九、在职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的拨付

(一)设定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二)申请条件:本市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

(三)办理程序:填写申请表——提交资料——服务窗口审核——局领导审批——按规定拨付。

(四)提交资料:

1. 在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职工退休前死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退、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金申请表》;

2.《第一顺序继承人证明情况表》,并由参保人原单位或居委会盖章确认;

3.参保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派出所开具的注销证明;

4.参保人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申请人与参保人关系证明;

6.参保人原工作单位银行账户,无工作单位的提供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7.参保人人事档案;

8.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2014年10月(含)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退休前死亡表丧葬费、抚恤金暂停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