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服务

2018-08-23 阅读次数: 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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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销生育医疗费

(一)设定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2.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三)办理程序:个人申请——提交资料——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核——分管局领导复核——按规定拨付待遇。

(四)提交资料:

1.生育服务证或计生部门发给的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生育、产前检查的医疗票据及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5.出院证明书(原件);

6.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复印件),如尚未办理社保卡,请提供本人三亚本地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

7.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五)注意事项:

1.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报销生育费用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女职工异地生育的,需提前办理异地生育申请手续。未经申请到异地生育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 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不得重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六)办理时限:如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即时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报销计划生育手术〔流产术、引产术、放(取)宫内节育器〕医疗费

(一)设定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2.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三)办理程序:个人申请——提交资料——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核——分管局领导复核——按规定拨付待遇。

(四)提交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票据及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3.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4.计生部门或医疗机构允许终止妊娠的证明(原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复印件),如尚未办理社保卡,请提供本人三亚本地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

7.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五)办理时限:如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即时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申领生育津贴

(一)设定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参保女职工生育3个月(难产4个月、引产1个月)后或计划生育手术1个月后,且期间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申领生育津贴。

(三)办理程序: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件、资料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生育津贴拨付到用人单位对公账户。

(四)提交资料:

1.在工伤生育保险科领取并填写《三亚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核定表》,经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单位对公账户;

2.生育服务证或计生部门的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证(原件);

4.已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出院小结(医院盖章)、医疗费结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5.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五)办理时限:如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即时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